现将《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持续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大,已成为重要的大气污染源之一。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必要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调整。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内容,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牵头起草了《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并征求相关部门、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2025年8月26日经县司法局审查通过,2025年11月18日经县政府常务会集体审议通过。
三、调整范围
调整后的禁用区范围为巴东县中心城区,由主城区(江南、江北)和高铁新区两部分组成,其中江南片区涉及西瀼坡社区、营沱社区、白土坡社区、大坪社区、黄土坡社区、红石梁社区、中元子村;江北片区涉及五里堆社区、神农溪社区、晴帆园社区、乐乡社区、雷家坪社区;高铁新区涉及葛藤坪社区、平阳坝社区、营盘村、大土坪村。
四、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禁用区范围。在原中心城区划定的基础上,衔接《巴东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将高铁新区纳入禁用区范围,并明确各社区(村)名称及范围示意图。
(二)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指在用国Ⅱ(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及以下排放标准,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用于非道路区域,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钻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三)加强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力度。一是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禁用区内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稳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三是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五、处罚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罚。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业主应予以维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清退出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解读单位: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
解读人:胡露 联系电话:0718-4335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