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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5-09-16 18:50 来源: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为便于相关单位、组织及社会公众了解和理解《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现对《办法》作出如下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2004年7月1日,巴东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建成通车。为规范和加强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各项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发挥大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大桥实际,并参照外地长江大桥管理办法及经验,拟定了《办法》,经州交通运输局修改审核后,于2010年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报请审批。2011年5月,巴东县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办法》。办法自2011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目前,由于《办法》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且部分管理职能机构职责发生变化。为与时俱进做好大桥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的安全畅通,适时对《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二、问:《办法》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答: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修订工作遵循的原则为:首先是依法依规,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定和机构改革对相关部门职能的调整。

三、问:《办法》的制定主要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16年3月,经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申请,巴东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办法》继续有效(巴政办函〔2016〕15号)。

2021年8月,经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申请,巴东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办法》继续有效,要求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巴政发〔2021〕6号)。

2022年8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巴东县交通运输局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出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申请。

2024年6月,巴东县人民政府向恩施州交通运输局致函,建议由州交通运输局重新制定出台《办法》。

2024年9月,恩施州交通运输局复函巴东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大桥管理,落实属地责任,保障运营安全,建议由巴东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印发实施。

2024年10月,经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由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起草《办法》(修订稿)。12月前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在长江巴东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2025年7月11日,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修订稿)。

2025年8月26日通过了县司法局对《办法》(修订稿)进行的合法性审查。

2025年9月15日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办法》(修订稿),并要求各部门遵照执行。

四、问:《办法》的主要章节是什么?

答:《办法》共26条,分为总则、大桥管理、养护管理、通航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

五、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大桥管理范围,包括:主桥、北岸引桥、北岸引道及接线、南岸引道及接线、桥梁附属设施,以及江南、江北大桥红线范围内区域。

六、问:各部门对大桥的管理职能主要是什么?

答:本《办法》规定:大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大桥的日常管理、桥梁养护、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应急抢险等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大桥管理工作中的治安、交通、安全保卫等工作;交通运输、水利、海事、航道、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桥的管理工作。

大桥行政执法职能由巴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七、问:行人、车辆通过大桥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本《办法》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 施,不得在行车道内行走。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过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机动车通行限速 40 公里/小时,限载49吨(车货总重)。超过大桥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报大桥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掉头、逆行、倒车、试车、检修车辆;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轮式专用机械、悬挂式车上桥行驶;禁止车辆擅自停放、上下人员、装卸堆放货物;禁止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教练活动;禁止摆摊设点、毁坏花草树木、燃放烟花爆竹;倾倒或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刻划、擅自张贴;聚众堵塞交通或者妨碍交通、治安秩序。上桥行驶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不得遗洒、飘散等。

八、问:大桥的桥区水域范围包括哪些?

答:本《办法》规定:长江左岸黎家嘴与右岸巴东港客 运码头梯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123.2 公里)联线为上界线;长江左岸五里堆与右岸将军滩(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121.3 公里)联线为下界线;神农溪河口太矶头旅游码头梯道与河口对开联线为 神农溪水域界线。上述三条界线之间的水域为桥区水域。

九:问:《办法》主要修订了什么内容?

答:(一)《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依据增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二)将原《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修改为:“大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大桥的日常管理、桥梁养护、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应急抢险等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大桥管理工作中的治安、交通、安全保卫等工作;交通运输、水利、海事、航道、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桥的管理工作。

大桥行政执法职能由巴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

修订理由:按照实施部门职能改革后,公安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已由应急管理部门接任。新增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涉及大桥管理工作。按照《关于明确巴东长江公路大桥行政执法责任主体的通知》,实施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后,巴东长江公路管理部门已不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故删除大桥路政管理、经营管理,大桥相应行政执法职能由巴东县交通运输局承担。

(三)将原《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与第三章第十八条合并修改为:“第四条 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从事其他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造成大桥、接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的技术标准承担修理、恢复原状等民事赔偿责任。 ”

修订理由: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将原《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修改为:“第六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过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 ”

修订理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五)将原《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 机动车通行限速 40 公里/小时,限载 49 吨(车货总重)。超过大桥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报大桥管理部门备案。 ”

修订理由:依据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因行政执法职能改变,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审批要求执行,另向大桥管理部门备案。

(六)将原《办法》第二章第九、十一条合并修改为:“第八条 禁止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

(一)掉头、逆行、倒车、试车、检修车辆;

(二)履带车、铁轮车、轮式专用机械、悬挂式车上桥行驶;

(三)车辆擅自停放、上下人员、装卸堆放货物;

(四)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教练活动;

(五)摆摊设点、毁坏花草树木、燃放烟花爆竹;

(六)倾倒或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七)刻划、擅自张贴;

(八)聚众堵塞交通或者妨碍交通、治安秩序。 ”

修订理由:将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行为进行合并整理,并与现行规章相衔接,规范表述。按照《关于明确巴东长江公路大桥行政执法责任主体的通知》,实施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后,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部门已不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大桥路政人员无权对超限车辆进行拦截或检查。

(七)将原《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 上桥行驶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不得遗洒、飘散等,违者须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

修订理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将原《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必须经大桥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下列行为应征求大桥管理部门的意见。”

修订理由:批准为行政许可类范畴,机构职能改革后,大桥管理部门非行政管理单位。

(九)将原《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桥区水域范围:长江左岸黎家嘴与右岸巴东港客运码头梯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123.2 公里)联线为上界线;长江左岸五里堆与右岸将军滩(长江上游航道里程 121.3 公里)联线为下界线;神农溪河口太矶头旅游码头梯道与河口对开联线为神农溪水域界线。上述三条界线之间的水域为桥区水域。 ”

修订理由:按照《长江海事局关于印发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海通航[2014]384号),长江海事局辖区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范围及主要通航数据规定区域。

(十)将原《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桥区水上航标由航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桥涵标由大桥管理部门设置。 ”

修订理由:依据《航道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十一)将原《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满足大桥设计净空高度的要求,与两边桥墩保持安全间距,同时应保持良好的操纵性能和控制能力。 ”

修订理由: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船舶与桥墩间距要求;在三峡库区不存在拖轮拖排情况。

(十二)将原《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合并整理为第二十条并删除禁止体育赛艇竞赛活动。

修订理由:规定内容相似,为规范表述。近年来,巴东县在桥区范围内举办过体育赛艇竞赛活动。

(十三)将原《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大桥养护、维修、检测需实行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时,大桥管理部门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要求通行。 ”

修订理由:按照职能机构管理职责和海事管理机构相关制度要求。

(十四)将原《办法》第五章经营管理删除。

修订理由:大桥管理部门依法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现已无经营管理。

(十五)将原《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大桥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修订理由:根据大桥工作需要,县公安、交通、水利、海事、航道、应急管理、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涉及大桥管理工作。

(十六)将原《办法》第七章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照明、监测、测量标志、给排水、防船舶碰撞、界桩、隔离防护栏、输变电、管理、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修订理由:根据大桥附属设施更新实际情况予以修改。

十:问:《办法》主要新增了什么内容?

答:本《办法》增加了第二章第五条桥梁安全保护区内容。

理由及依据: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第二条第二点加强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

十一、问:本《办法》具体实施日期是什么?

答:本办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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