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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乡(镇)殡仪服务站及公益性公墓项目土地征收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2 14:35 来源:巴东县人民政府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清太坪镇人民政府、茶店子镇人民政府、沿渡河镇人民政府,樱桃水村村民委员会、洞坪村村民委员会、孔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有关村(居)民:

巴东县乡(镇)殡仪服务站及公益性公墓项目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巴东县乡(镇)殡仪服务站及公益性公墓项目于2026年1月14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鄂政土批〔2026〕72号)。(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巴东县乡(镇)殡仪服务站及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殡葬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清太坪镇樱桃水村、茶店子镇洞坪村、沿渡河镇孔堡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0622公顷,其中农用地0.6680公顷(全部为林地),建设用地0.3942公顷。(详见附件2)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巴东县人民政府授权清太坪镇人民政府、茶店子镇人民政府、沿渡河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巴东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巴东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巴东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清太坪镇樱桃水村、茶店子镇洞坪村、沿渡河镇孔堡社区,并已在巴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hbbd.gov.cn/)公布。

特此公告

巴东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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