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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6-08-04 10:42 来源: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委托单位: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卢宗旺

地址: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21号

受委托单位:巴东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郑州

地址: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48号

为依法加强巴东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巴东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行使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权,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区域

巴东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依照现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制止,约谈告诫,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监督和指导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行政执法和相关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文书、表格和业务资料。

4.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不能正确行使委托执法职权的,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委托。

5.受委托单位因情势变化不再符合委托条件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承担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地监管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受委托单位要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合规地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在委托范围以外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相关行为。受委托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将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2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被委托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责令改正,使用委托单位的执法文书和委托单位执法专用章。

5.自觉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6.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7月29日至2031年7月29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

五、其他事项

(一)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执法体制改革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巴东县司法局备案一份,并在委托单位网站公示。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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