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大鹏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将东瀼口镇乐乡农村社区变更为城市社区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情况
收到县人民政府交办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会同县委社工部、县委组织部进行了专题会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有利于基层治理的原则,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居民委员会的设立需符合户数规模,并按程序报批。
经研究,今年正值群众性自治组织集中换届之年,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拟暂缓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同时,该项建议涉及我县县城区规划(含县经济开发区)重大政策调整,需全县统筹研究后再决定是否办理。
二、答复意见
鉴于该建议不仅涉及社区名称变更,更涉及管理机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政策性调整,且需防范政策执行产生连锁反应。下一步,我局将同县委社工部、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及东瀼口镇党委、政府在做好研判评估、统一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
巴东县民政局
2026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