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贴息要求
对全省直接从事粮食、油料作物种植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于 2026 年 1月 1日至 8月 31日期间,从湖北省内银行取得,并用于满 足其购买农资、支付土地流转租金、支付生产作业服务费等与 粮油生产密切相关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额度的 50%予以贴息。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粮食、油料作物优先支持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
兼顾马铃薯、花生等。农资优先支持种子、肥料、农药,兼顾农膜、土壤改良剂等(不含农机)。
2.申报主体注册地或经营地在省域内,贷款发放机构为省内
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用于省域内粮油种植。
3.申报的贷款贴息资金仅限于购买农资、支付土地流转租金、支付生产作业服务费。单笔贷款用于多种用途的、相关资金享受过财政项目资金支持(补贴)的,应核减后申报。
4.同一法人开办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申报主体同一笔贷款
已申请其他中央和省级贷款贴息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不得申报。因未按期偿还贷款以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的,不得申报。
5.主体为家庭农场的,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赋码,经营无异常;主体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应在省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未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6.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申报的有效贷款总额不低于 5万元,分别不高于 2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申请贷款贴息的经营主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粮油种植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或企业信
用报告(含贷款明细)。
3.反映申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经
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 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其他与该贷款相关 的凭证材料。
4.反映申报主体贷款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其中,用于购买
农资的,需提供购买发票、农资交付证明;用于支付土地流转 租金的,需提供流转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或土地承包人与土地承租人双方签字的租金支付证明;用于支付生产作业服务费的, 需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台账、支付凭证。
(三)申报流程
1.主体提交。各类符合条件的主体均可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审查。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
性、真实性、合法性开展审查。对审查后的相关情况在种植田块所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主体类别分别将申报材料电子版上传至“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 台”(https://nyt.hubei.gov.cn/web/xxnyjyzt)“粮油种植贴息”栏目。纸质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审核认定。市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通过平台对县级审
查情况开展审核,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第三方机构通过平台对各地上传申报材料的程序性、合规性开展认定,根据主体分类、作物种类、信贷投保等因素,测算贴息范围、实际贴息标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资金。
4.资金拨付。县(市、区)收到资金后,于 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