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安全防线,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的作用,县交通运输局梳理了今年以来办结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选取近期办理的10起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集中通报,督促交通运输参与者共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田某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案
2026年5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水布垭镇顾家坪村大坝路段查获所有人为田某的鄂H07W80重型自卸货车货厢拦板被擅自加高25厘米,车辆外廓尺寸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照片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输第35项,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巴东县某客运公司经营者不按批准站点停靠案
2026年4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野三关镇高速客运站现场检查时发现巴东县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鄂QM2L05客运班车未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存在中途违规上下客问题。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田某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案
2026年5月31日,接到群众投诉,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鄂QD05722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田某在营运过程中使用不文明用语,未遵守出租汽车服务规范。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构成未使用文明用语违法行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输第88项,决定作出罚款200元(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史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6年7月3日,省公安厅交管总队高警五支队巴东大队向我单位移交案件线索,当事人史某驾驶鄂Q18051号货车装载工业氧气186瓶(40升/瓶)、液化丙烷10瓶(14.5千克/瓶),上述货物属《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当事人在恩施市装载上述货物后拟运往巴东县城,行至野三关被高警查获,该车仅取得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证。史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序号 15,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五:彭某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6年6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绿葱坡超限检测站开展检查,查获彭某驾驶的鄂Q01590D重型自卸货车所装载的煤炭高出车厢挡板,未采取篷布覆盖等防脱落、防扬撒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输第33项,决定责令其立即整改,作出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张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6年7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官渡口镇检查发现,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张某在营运过程中不规范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存在违规收费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构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作出罚款200元(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唐某未取得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6年4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路面巡查时查获唐某在未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驾驶鄂Q05218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渣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输第1项,决定作出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张某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案
2026年4月15日,接群众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张某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拆除水布垭镇顾大线K13+300路段公路钢护栏15块、立柱14根,损坏公路防护设施路段达60米,存在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普通公路第9项,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作出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谭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6年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现场查获当事人谭某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前提下擅自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接单载客,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道路运输第91项,决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陈某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案(首违免罚)
2026年7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G348信陵镇黄岩路段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驾驶鄂E6V275小型普通客车正从巴东往秭归方向行驶,车上载有2名乘客。2名乘客均在巴东县大坪加油站处上车,拟到秭归县沙镇溪镇、大屿池,并商定运费。经调查,当事人陈某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且在执法系统查询到其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本次集中通报10起典型违法案件,涵盖非法营运、车辆私自改装、客运车辆不按站点停靠、出租车不文明服务、无证运输危化品、货物扬撒、出租车违规收费、损坏公路设施,以及首违轻违不予处罚等多种情形。一方面,对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的行为坚持从严查处,坚持“违法必追责、违规有代价” 的执法导向,倒逼经营者、驾驶员摒弃侥幸心理,依法依规从事交通运输活动;另一方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且主动整改的当事人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柔性教育传递执法温度,营造文明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