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情况 | 行政决定日期 |
1 | 巴卫医罚【2026】001号 | 被处罚人:向永培; 地址:巴东县茶店子镇楼子村五组13号,现居住地址:巴东县茶店子镇楼子村三组16号 违法事实:自2025年9月以来,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巴东县茶店子镇楼子村三组16号自家住房开展医师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的规定和《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23规定的裁量范围,结合本案案情综合分析,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后同意对其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给予1、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见巴卫医证保决〔2026〕001号所登记药品、医疗器械)3.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叁元(小写:53.00元);4、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6.04.09 |
2 | 巴卫医罚【2026】002号 | 被处罚人:谭祖斌 地址:巴东县大支坪镇景家山村十组3号,现居住地址:巴东县大支坪镇分箱谱村十八组(原景家山村委会办公楼); 违法事实:自2024年10月以来,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巴东县大支坪镇分箱谱村十八组(原景家山村委会办公楼)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的规定和《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23规定的裁量范围,结合本案案情综合分析,本着合法合理、宽严相济、公平公正、类案同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后同意对其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给予1、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见巴市监强制〔2026〕008-1 号清单上所载明的药品及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6.04.09 |
巴东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