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巴东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乙方(受让方):巴东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将持有的出资额为1500万元(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如有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具体情形以出资证明书载明为准,双方已确认无异议。
三、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价格为人民币0万元,乙方须在完成股权变更的法定登记手续后30日内将价款支付给甲方。
四、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五、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2023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