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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5-06-16 15:00 来源:巴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字体:加大 减小
       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
机关信息机关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全社会
负责人信息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全社会
财政信息部门财政预算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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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财政决算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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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施情况采购意向公开、招标(采购)   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合同公告、终止公告、更正公告、单一来源公告等采购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二)公开范围及主体。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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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社会
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标题、文号、发文机关、发文日期、全文及有效性)2.与政策解读相互关联;
3.定期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根据文件性质决定公开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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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2.对政策制定的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
3.运用文字解读、图解、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4.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
全社会
其他政策文件本部门制定的其他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地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全社会
公示公告公示公告通知公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5.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全社会
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公告、自然资源登薄前公告、自然资源登确权登记结果公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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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供应结果信息;本地区国有、成交公示信息、划拨用地批前公示、划拨用地结果公示、闲置土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二是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全社会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  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全社会
用地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乡(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临时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全社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管理政策、征地法定
公告、征地工作程序、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全社会
耕地保护补充耕地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关于主动公开补充耕地项目与地块信息的公告》(自 然资源部公告2021年第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 号 )。全社会
生态保护修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土地复垦条例实  施办法》(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全社会
矿产资源管理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注
销、出让公告、出让结果、转让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 土资规〔2017〕7号)。全社会
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预警预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全社会
规划计划专项规划其他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全社会
规划计划城乡规划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行政许可结果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全社会
行政确认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全社会
行政裁决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全社会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行政处罚结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全社会
行政强制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行政检查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检查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执法流程、图、办理结果、救济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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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全社会
公共服务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全社会
权责清单经清理确定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第二条第(七)款 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全社会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阅示》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全社会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全社会
意见采纳情况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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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建议提案办理1.办理答复全文
2.办理工作动态
3.办理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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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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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全社会
回应关切回应关切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全社会
互动交流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法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网民纠错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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