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规定》(鄂自然资发〔2024〕22号)、巴东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具体如下表:
序号 | 工作流程 | 工作内容 | 工作要求 | |
1 | 确定土地征收事项 | 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审查 |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为审查是否符合征收理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 |
2 |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 1、起草、审批预公告 | 一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县政府拟定土地征收预公告;二是由县政府审批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 |
2、预公告公示 | 一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二是在被征地乡镇、村、组张贴公告,拍照存档 | |||
3 |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 组建专班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农户签字确认;同步开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 ||
4 | 开展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 1、调查、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用地单位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拟定社会稳定性风险性评估报告。 | |
2、风险评估报告备案 | 项目实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县政法委出具备案批复 | |||
5 |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1、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一是乡镇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可依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安置办法指导补偿安置;二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县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三是县政府审核通过后发布。 | |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一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二是在被征地乡镇、村、组张贴,拍照存档 | |||
6 | 听取意见和组织听证 |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 ||
7 | 办理补偿登记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逾期未登记的,按照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征地补偿登记内容。 | ||
8 |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1、乡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0%,未签协议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的10%。3.对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可在申报土地征收 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 | ||
9 | 落实有关费用 | 1、测算征地补偿费用 | 乡镇政府征地专班测算征地补偿费用 | |
2、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 县财政部门按项目落实征地补偿资金。 | |||
10 |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 | 1、确定参保人员 | 公安、农业农村、乡镇、村(社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 |
2、测算参保费 | 人社部门测算参保费用,书面通知财政局落实资金。 | |||
3、参保费用预存 | 财政局预存费用,将预存凭证送达人社部门 | |||
4、落实参保费用证明 | 人社部门出具参保费用落实到位证明材料 | |||
11 | 申请征地报批 | 1、编制“一方案三表单” |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审查征地技术报告,编制“一方案三表单”,起草县政府请示文件 | |
2、县政府土地征收请示文件 | 县政府审批、出具土地征收请示文件 | |||
12 | 取得建设用地批文 | 按照审批层级上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取得建设用地批文 | ||
13 |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 县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在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 | ||
14 | 实施征收 | 土地征收公告的公告期结束后,县政府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 ||
15 | 土地交付 | 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6 | 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 | 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 ||





